福建印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

 

  近日,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福建省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3.4%,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11.5%。其中包含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4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8.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3%。

  《方案》指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包括:省内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是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是按省电力公司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补充方式完成的消纳量,是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2024-10-22 16:04